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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明确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


(资料图)

本报记者刘琪

8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提供数据服务,鼓励数据依法合理利用,确保数据安全,提升市场信息透明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从四个方面提出12条要求。其中,在加强数据治理,确保数据安全方面,通知指出,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与业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经纪人员执业规范性管理,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和应用场景的安全保护机制,开展数据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保障数据服务安全稳健开展。

同时,货币经纪公司应严格落实信息科技监管要求,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控能力,严格控制生产系统访问权限,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确保网络和数据安全。

在规范提供数据标准,提高数据服务质量方面,通知明确,货币经纪公司应加强对交易机构、交易员资质的审核,不得接受不符合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准入条件的机构和个人的报价,不得将其报价纳入数据服务范围。货币经纪公司发现交易机构的报价要素错误或明显背离市场行情的,应在发布报价前向交易机构进行确认,避免对外发布错误报价,减少异常数据对市场的影响。

在明确可接受数据服务的机构范围,加强合作管理方面,通知提出,货币经纪公司按市场化原则与金融信息服务商等商业机构开展数据服务合作,对数据服务合作方建立并实施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确保其依法合规使用和管理数据。

在签订服务协议,规范数据使用方面,通知明确,对于金融信息服务商,以及将数据用于行情展示、增值服务等商业用途(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向其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除外)的金融基础设施,货币经纪公司可按照商业化原则向其收取合理的数据服务费用,覆盖提供数据成本,促进市场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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